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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既非狸猫,也非太子”:两万字对话鲁南制药“狸猫换太子”“主角”王建平

中国经营报《等深线》 屈丽丽 北京报道 在鲁南制药的外资股争议中,因为“狸猫换太子”的报道及其引发的舆情,在国内颇有口碑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王建平律师一度成为了漩涡的中心。 …

中国经营报《等深线》 屈丽丽 北京报道

在鲁南制药的外资股争议中,因为“狸猫换太子”的报道及其引发的舆情,在国内颇有口碑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王建平律师一度成为了漩涡的中心。

王建平及其夫人魏新民被指称,以“狸猫换太子”的方式,将鲁南制药相关信托持有的股份“放在”了自己的名下。案件中的大律师,小女孩,死去的父亲,巨额的财富归属,律师的诚信问题,信托在当下的热度,这一切,几乎具备了博取“眼球”的所有要素,让一个长达20年,横跨中美英三大法域,充满专业性和复杂度的案件“出圈”成为大众“谈资”。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伴随鲁南制药向英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赵龙向中国临沂中院提起撤销之诉,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王建平及其夫人魏新民已从案件中“脱身”,他们既无侵吞巨额财产的可能性,也不是争议股权的争夺双方。

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等深线》(ID:depthpaper)记者独家采访了王建平律师,就整个外资股争议案件中的关键节点和敏感问题进行了对话。对话中的内容,除了尽可能还原当事者所经历的事实外,更多地希望对拥有海外架构设计的企业,以及正在谋求通过海外信托进行财富配置和传承的富豪,包括深处这一圈层的律师有所启迪,尤其是对风险问题的关注。

为什么没有“狸猫换太子”,太子仍然是鲁南制药?

《等深线》:BVI判决出来后,“狸猫换太子”的报道引起了很大的轰动,你成为了舆论的焦点,而且是负面焦点,你当时最深的感触是什么?有没有进行过反思,或者想在网络上进行澄清或申辩?

王建平:当时面对铺天盖地而来的网络暴力,我和我的家人都承受着极大的压力。但让我感触最深的是我的老领导、同事、同学、朋友、客户给予我的信任和支持。他们中许多人都给我发了微信或打电话,内容基本上都是“清者自清,我们相信你,支持你”;“谎言说一千遍也还是谎言,不要理会他们,保重身体”;“不要理他们,全是胡说八道”等诸如此类的话。

我对处理网络暴力事件没有经验,也曾经想过发表一个声明澄清事实真相,但有一些媒体工作的朋友的意见是在当时的舆情环境下发声明作用不大,依法维权才是最重要的。他们建议不妨“让子弹再飞一会儿”。事后来看,如果我当时立即发表一个澄清事实真相的说明也许效果会好些。但这事我说不准。

在所谓的“狸猫换太子”一文及后来的一些评论中,最大的问题是捏造事实,诬称我“侵吞客户巨额财产”。这些评论的作者们为了博得读者眼球,用歪曲和夸大某些事实,耸人听闻的字眼,把事件描绘成是我、我的家人和赵龙在争夺这价值几十亿元的股权财产,却避口不谈真正与赵龙争夺鲁南制药外资股的当事人是鲁南制药集团,顶多只是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鲁南制药是当事人一方。事实上,从最后的结果来看,确实是没有“狸猫”换“太子”,“太子”仍然是鲁南制药,只不过“太子”从后台走到前台亮相了,我们王家既不是“狸猫”,也不是“太子”,我们只是鲁南制药外资股的看管人。

《等深线》:如果请你自己为自己辩护的话,你会向大家讲清哪些事实?

王建平:还是那句话,清者自清,谎言终究掩盖不了事实真相。我也注意到后来有一些理性思考,追求事实真相的作者写了一些公允的分析文章。比如:甄元旺的《鲁南制药的继承人真的被家族信托“狸猫换太子”了吗?》卜睿的《再谈鲁南制药股权争夺风波——偏见与慎言》。秦朔的《股权头上一把刀:企业家、家族与企业的命运》等等。如果说我要向大家讲清哪些事实的话,我会强调下面几点:

一、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尽管法官对我个人有一些激烈的言辞评论,但整个法院判决书中都没有出现认定我侵吞外资股巨额财产的言词。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中,法院判定鲁南制药集团的外资股属于鲁南制药集团。因此,所谓我本人侵吞赵龙巨额财产的言论纯属捏造事实的谎言。

二、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股权纠纷的双方是鲁南制药集团和赵龙。我们或者我们所控制的公司从来没有对鲁南制药集团的外资股及鲁南制药集团的境外关联公司安德森的股权主张任何权利和利益。在凯伦实业及安德森为鲁南制药集团代持鲁南制药外资股的期间,我们没有从鲁南制药外资股的分红中获取任何利益。

三、不论是魏新民还是我本人从来没有接受过赵志全先生或者赵龙女士的委托,魏新民始终认为她本人或她所控制的公司是为鲁南制药集团代持股份。我作为一名律师,我所服务的客户始终是鲁南制药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处理鲁南制药集团的法律业务时,赵志全始终是以鲁南制药集团法定代表人人和董事长的身份和我打交道的。我们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因此也不存在背叛他私人对我的信任的问题。

四、2017年7月20日,我以HENGDE公司(信托受托人:恒德私人信托管理公司)的名义在英属维尔京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将鲁南制药集团和赵龙列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安德森的股权及外资股是属于鲁南制药集团还是属于赵龙,并表明HENGDE对安德森股权和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不主张任何权利和利益。赵龙得知这一消息后,于2017年8月21日也在英属维尔京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安德森、JADE(玉石公司)、HENGDE、ZHONGZHI和魏新民。鲁南制药集团得知这一消息后,认为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和安德森的股权是鲁南制药集团的,所以主动申请作为被告加入了这个诉讼。由于这两个诉讼的三方当事人和争议的标的完全相同,法院决定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因此,网络所传“前董事长遗孤将在海外将五方告上法庭”的行为是在我提起确权诉讼之后发生的。

五、对于鲁南制药集团与赵龙之间关于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归属的争议,双方已经并且继续通过司法途径谋求解决(不论是境内的还是境外的),对于境内法院和境外法院的有关判决,我们作为第三方,不会表示异议。

金杜在什么时间成为鲁南的法律顾问?

《等深线》:你在“临沂文件”中提到,“2001年3月15日,鲁南制药和凯伦实业公司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由鲁南制药出资,凯伦实业出面以自己的名义购买鲁信(美国)持有的鲁南制药的全部外资股,凯伦实业为鲁南制药代持该等股份。”在这个时点,你是鲁南制药的外聘律师吗?当时,你向鲁南制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王建平:当时,我还不是鲁南制药的外聘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为鲁南制药集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是后来的事。我们目前能查到的记录表明金杜为鲁南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从2004年开始的。在此之前金杜有两项法律服务与鲁南制药有关联,一是2001年6月和7月,我代表鲁南制药就鲁南制药外资股股权转让事宜发表过两份律师声明,二是在鲁信美国诉美国凯伦实业一案中金杜张守志、徐晓丹律师代理了美国凯伦实业,但在此案中实际的委托方是鲁南制药。

我原来在给临沂政府的文件(《关于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的历史演变、海外信托和管理权之争的说明》)中写过,当时是去临沂做一家公司的上市,叫江泉实业。那时就认识了当地的体改委主任付强先生,当时的环境下,企业上市要有体改委的监督,推动,付强主任给我介绍说,临沂还有一家很不错的企业叫鲁南制药,在那种情况下我认识了赵志全先生。

《等深线》:鲁南制药当时做的很不错,为什么没有谋求上市呢?

王建平:我也向赵志全先生提过好几次,他说他不喜欢上市,企业家有他自己的判断和理由,董事长不赞成,事情就不好往下推。

《等深线》:2004年金杜律师事务所成为鲁南的常年法律顾问,是因为什么样的缘由呢?

王建平:鲁南制药感觉有一些法律服务的需求,可能外部律师介入会比较好。其实它有自己的法务,还有一些当地律师,但有一个大的律师事务所帮助把关,可能会比较好。应该是这样一个背景。

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约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就甲方业务活动和内部经营管理中涉及的问题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就甲方与第三方的谈判、讨论、签约等经营管理行为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就甲方在业务活动及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初步咨询意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鉴证甲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和其它法律文件;其它咨询服务。

《等深线》:我记得你给临沂市政府的“临沂文件”中写明,在2006年时候,鲁南制药BVI的架构已经搭建起来了,是这样吗?

王建平:那两个股权转让协议都已经签署了,但凯伦实业把安德森的股权过户给凯伦新时代应该是2010年的事情。2006年9月11日签署的是凯伦实业将代持的鲁南制药的外资股的股权移交给安德森的股权转让协议。

《等深线》:当时,鲁南制药将这笔出资(注:凯伦实业从鲁信美国购买外资股权的支付款)在公司账簿上登记为“应收账款”,你是否知情?当时,你是否认为这是中国《公司法》下的关联交易?

王建平:我当时对鲁南制药的内部财务记账并不知情。我只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诉讼中了解到一些鲁南制药的内部记账情况(各方提供证据的情况)。根据我的印象,1999年公司法并没有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相关规定。但当时的《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求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董事和高管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实际上也是防止关联交易的规定。

《等深线》:如果这些外资股权是鲁南制药持有的,你认为应该怎么记账呢?

王建平:我觉得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外投资,一种是对外应收款,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根据我后来了解到的情况,鲁南制药记了对外应收款。

《等深线》:2001年的委托持股协议有股东会的意见吗?

王建平:凯伦实业代持的这些外资股权,是从鲁信这里买的。按照《中外合资企业法》,从鲁信把股权过户给凯伦实业也需要董事会的同意,这是有董事会决议的,后面才有履行的手续。后来,从凯伦实业将外资股转给安德森,也是有董事会决议的。

代持关系中间是否发生过变化?

《等深线》:在你看来,安德森公司代持的是鲁南制药的股份还是赵志全个人的股份?“临沂文件”中提到你太太魏新民一直犹豫这份代持关系导致的不确定性,在你看来,整个过程中被代持人有发生过变化吗?

王建平:我始终认为,根据2001年的委托持股协议,安德森是为鲁南制药代持的股份。安德森为鲁南制药代持外资股的义务是从美国凯伦实业公司承继过来的,也是得到鲁南制药董事会批准的。2001年的委托持股协议是美国凯伦实业公司和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赵志全先生并不是签约主体和委托方。被代持人始终是鲁南制药。

所谓导致魏新民犹豫的代持关系的不确定性并不是指依据2001年委托持股协议造成的代持关系,而是指由于赵志全先生去世之前写给魏新民的解除信托关系并将安德森股权过户给赵龙的书面指示造成的不确定性。

因为在此之前,赵志全先生一直给我们说他是为鲁南制药代持凯伦新时代的股份。但赵志全的书面指示却指向了另外一个方向,这给我们带来了困惑,因为这份指示的内容就其实质而言与2001年的委托持股协议的约定是相冲突的。

《等深线》:“临沂文件”中有一个细节,在凯伦新时代设立过程中,围绕安德森股权的转让前后有很多变化,协议也进行了调整,先是要将外资股权转给赵志全,后来转给了赵志全设立的BVI公司——凯伦新时代,在这个节点上,代持关系有可能发生过变化吗?或者有没有讨论过一些可能的变化?

王建平:当时鲁南制药在搭建境外架构,一开始的设计是搭建两层,我们(凯伦实业)设立安德森,由安德森代持鲁南制药外资股,鲁南设立凯伦新时代,然后将安德森转给凯伦新时代,这样我们就解脱出来了。但凯伦新时代设立时,鲁南制药遇到了困难,当时国家对对外投资的管制非常严格,外经贸部当时规定,一个企业到境外投资需要审批,如果是到国际避税港投资,回过头来又要持有国内的投资(资产),这叫返程投资,将无法获得批准。所以后来就决定,赵志全先生直接在境外持有安德森的股权,这也就是为什么2003年股权转让协议里约定了将安德森转给赵志全先生。

然而,经办人员宋乘鹏(音)到外管局去咨询时才知道,外资股变动后要做备案,要写明安德森后面的股东,赵志全先生不愿意把自己的名字写在外管局备案的安德森股东名录里,他觉得说不清楚。担心别人会猜测鲁南制药自己持有自己的股份,还是赵志全你个人持股不想让大家知道,我理解的是他还是不想让社会公众看到这个外资股跑到法定代表人个人手中去了。咱往好处想,他担心别人猜测鲁南制药外资股不是真正的外资。

这样下来,由赵志全直接持有安德森股权这条路也不行了,所以又回到原来的方案。区别在于不再是鲁南制药出面设立,而是由赵志全先生出面代表鲁南制药设立凯伦新时代。所以,包括鲁南制药提供的证据,包括我们的意见,凯伦新时代是由赵志全先生代表鲁南来设立的。

《等深线》:当时,由赵志全代表鲁南制药来设立凯伦新时代,公司有相关的文件吗?比如董事会或经理会的一些批准?

王建平:我们这边没有看到文件。

《等深线》:公司内部走流程了吗?

王建平:你指的是批准赵志全先生代表鲁南制药设立凯伦新时代的董事会决议吗?我没有看到相关的文件。我们没有参与。我顺便说一句,凯伦新时代这个公司,其实是我们的律师帮他设立的,我们有一个专门做境外业务的律师,叫Peter Chen,他与赵志全先生单就这项服务有一个协议。因为我们内部立案是很严格的,委托人是谁,就得写是谁。因为是赵志全先生出面设立,这个协议就得跟赵志全先生签。但凯伦新时代公司设立完成后金杜对赵志全先生的服务就结束了。

我们看到了王步强在法庭上做证时提供了一封邮件,是王步强写给陈律师的,里面提到赵志全先生在设立凯伦新时代时,提到了他的鲁南制药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设立,如果是他个人的,就没有必要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鲁南制药是把这封邮件作为他当时代持的一个证据。(注:此处有追问:律师费是谁付的?王建平回答:这个我不清楚,我不是承办设立凯伦新时代公司业务的律师,有关的财务记录已经封存,我查不到。)

我们一直认为凯伦新时代属于鲁南制药还有一个证据,即后期鲁南制药下属企业鲁南贝特曾经与金杜签署了一个协议,负责维护它在境外两家关联公司的年检等事宜,这两家公司,一个安德森公司,一个凯伦新时代。那如果凯伦新时代不属于鲁南制药的话,金杜与鲁南制药签署的协议中为什么要把它放进来,应该是赵志全自己找个律师来维护这个公司才对。

《等深线》:这是哪一年的协议?有证据吗?

王建平:我们是有书面证据的。这个协议是2012年11月30日签署的。当时鲁南制药集团指定鲁南贝特与金杜签署了一个法律服务协议,服务的内容是代甲方聘请相关代理机构负责境外年检、变更等维护事宜,负责在甲方与代理机构之间进行沟通、协调、保管、整理并协助准备相关文件、代甲方支付境外公司年检变更出具相关证明等产生的费用。协议中的两家关联公司指的是安德森和凯伦新时代。

《等深线》:这是否意味着,到2012年的时候,这种代持关系还是很明确的?

王建平:如果是赵志全先生个人的公司,那为什么要写在金杜与鲁南制药的协议里?为什么要由鲁南制药支付这些服务费用呢?应该是赵志全先生个人来付才对啊。当时如果赵志全先生提出来,凯伦新时代是他个人的,那么我一定也会立刻提出来,凯伦新时代签署在金杜与鲁南的协议里是不合适的。

《等深线》:这个证据你们有没有提交给BVI的法庭呢?

王建平:提交了。境外法院没有采信。后面可以单独解释一下。

是谁支付了2100万外资股权的购买款?

《等深线》:当时,鲁信向凯伦实业转让的2100万外资股的购买款,到底是鲁南制药支付,还是赵志全个人支付,在你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赵志全有向你明示过吗?

王建平:赵志全先生从来就没有给我说过他个人出钱购买鲁南制药外资股。第一笔3780万元的支付款由鲁南制药支付,包括赵龙和鲁南制药之间没有争议。第二笔3780万元的支付款好像有一些争议,赵龙提出是用凯伦实业取得的分红的钱支付的,这是他爸爸的钱。

《等深线》:我记得BVI法庭提到两点:一个是赵龙父亲赵志全拿鲁南制药子公司的分红进行了支付,另一个是BVI法庭根据王步强证言,做出推论赵志全每年分红是很高的,因此推定进行了支付。

王建平:我了解的情况是这两笔款都是鲁南制药支付的。第一笔是鲁南制药支付的,2003年鲁信美国不服山东法院的判决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四终字第26号中已经有清楚的认定。

第二笔是由鲁南制药的子公司平诺公司支付的。关于这一点,在英属维尔京法院的诉讼中争议双方即鲁南制药和赵龙都没有争议。有一种说法是,赵志全把钱给了鲁南,鲁南帮他以平诺公司的名义支付出来的,那就需要双方去举证了。

赵志全先生从来没有向我说过或暗示过他个人购买了鲁南制药的外资股。

《等深线》:平诺公司是鲁南制药百分百全资控股的吗?

王建平:我知道的是,平诺公司是鲁南制药的子公司,它将第二笔外资股权转让款付给了鲁信美国委托的一家中国上海的律师事务所。由这家律所将购买款付给了鲁信,但钱都是从鲁南制药出去的,不是从赵志全先生个人账户下出去的。

《等深线》:你后来跟鲁南制药的董事会,高管层都很熟悉,他们有没有提过,赵总当年其实是支付过一些款项或费用?

王建平:没有提过,我真的不了解他们公司内部的情况。

《等深线》:我记得你在“临沂文件”中提到,赵志全去世前没有咨询你外资股的事情,我认为这句话是有很多内容没有讲出来。按照你对赵志全的了解和分析,你认为他在去世前没有咨询你外资股的原因是什么?

王建平:是的,他之前打过几次电话,问的是继承法下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从来没有跟我提过外资股怎么处置的事情。

我个人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做猜测没有任何意义。我不清楚他在去世前为何没有和我讨论鲁南制药外资股的处置问题。但如果那时他以任何方式向我提起鲁南制药外资股属于他本人,我一定会和他讨论他的这种立场与2001年委托持股协议的冲突问题。

但是没有这个机会。他没有说。

《等深线》:按道理来说,赵志全当时找你来处理是最直接的。他为什么没有聘请你作为他的继承律师呢?

王建平:他没有。原因我并不清楚,但即使他有这种想法,我也会谨慎处理,我们律所有严格的利益冲突防范和审批机制,在事务所的每一个项目立案,都要通过利益冲突检索程序,都要通过立案审批程序。由于我一直为鲁南制药提供法律服务,从未接受过赵志全先生或其家人的法律委托,从防范潜在利益冲突的角度考虑,我不会接受赵志全先生的个人委托,担任他个人的法律顾问。

《等深线》:他有没有找其他律师呢?

王建平:在他去世之前,我不知道他有任何的继承方面的律师。是不是他自己咨询过其他的私人律师我就不清楚了。

《等深线》:他去世前几天找你太太签署过一个文件吗?

王建平:没有。其实最后一年我们就没有见面了。见不着人了,2014年他生病很重,已经不见外面的人了。2014年我妻子跟他也没有联系。

《等深线》:我看“临沂文件”时发现,从2011年到2014年赵志全去世,这段时间的记录是空白。

王建平:确实没有什么事情发生。

《等深线》:那时每年金杜对鲁南制药都有常年法律服务吗?这项服务是否一直持续到现在?

王建平:在赵志全先生去世后,还持续了一段时间。后来鲁南制药管理层发生了控制权冲突,我们就没办法继续往下进行了,因为不知道到底找谁签这个法律服务协议,鲁南制药管理层分成了两派,我们也不方便提供服务,所以到2017年就结束了。

《等深线》:有专业人士提出,如果凯伦新时代是属于赵志全个人的,那么,他不一定非要通过让赵龙直接来持有这些外资股份,他可以让赵龙控制凯伦新时代,把股权放在凯伦新时代就可以。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王建平:如果赵志全先生对法定继承没有疑义的话,那么赵龙通过法定继承就拿到了凯伦新时代的股权。这样跟我们也就没关系了。我想,如果不是他自己觉得凯伦新时代的产权归属有一些疑问的话,或许应该做这样的选择。

这也是我的困惑,如果赵志全在生前早已用自己的资金把这些外资股购买的话,为什么他在生前不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把委托持股协议解除掉呢?

《等深线》:由赵志全先生自己生前处理,是降低风险最好的方式吗?

王建平:如果赵志全提出,我出资了,这股份归我了,让董事会批准一下,把委托持股协议终止掉,就没有今天的问题了。

所以,我也有两个一直困惑我的问题。第一,如果赵志全先生确信凯伦新时代公司的股权是毫无争议地属于他个人,那么他在以凯伦新时代的名义给魏新民发出的指示中为何不提出撤销信托并指示魏新民将安德森股权转回至凯伦新时代?

第二,如果赵志全先生早已用自己的资金购买了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那他为何直到去世也没有向鲁南制药集团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批准解除委托持股协议并让安德森实质持有鲁南制药外资股股权?

为什么会与赵龙闹翻?

《等深线》:在赵志全去世后,其实你一直在培养赵龙进入董事会,你认为你的这一做法是受朋友所托,还是因为认为赵龙享有作为25.7%股份中相应的继承权进而做出的安排?

王建平:应该这样说,我是受朋友所托,但又不完全如此,赵志全先生生前给我说过,不希望她的家人参与鲁南制药的管理。但我个人觉得赵龙很优秀,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又有国际视野,让她逐步参与鲁南制药的管理对鲁南制药来说是件好事。在这种情况下,我跟赵龙商量,鼓励她参与鲁南的管理。

如前面所说,我所服务的客户是鲁南制药,但这并不妨碍我和作为鲁南制药董事长的赵志全先生建立良好的私人朋友关系。事实上对我或者其他律师所服务的大型企业甚至初创企业,与客户的董事长建立良好的私人关系是客户关系维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我们律师在工作中要审慎地处理好利益冲突防范问题。

赵志全先生是一位我很尊重的企业家,我们之间也有很多共同语言。他的女儿和我的女儿同龄,赵龙很聪明,办事也很执着,我和我妻子是把她当作自己的女儿一样看待的。尽管她自2017年2月底以后对我产生了很深的误解和怨恨,也许这种误解和怨恨她一辈子都消除不了,但我和我妻子没有做过对不起她的事,事实上,在我们的能力范围之内我们一直在尽力帮助她,包括她从美国毕业回来给她介绍工作,包括带她参加鲁南制药的董事会等等,但我们不能做违法的事,在处理鲁南制药外资股这个重大问题上,我们不能做鲁南制药不允许我们做的事。

《等深线》:你认为赵龙误解你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导火索又是什么?

王建平:你可能不知道,在2017年赵龙和我闹翻后,曾在她的微博上指控我制造交通事故杀她谋财害命。我所不理解的是既然她有证据怀疑我企图杀害她,那她作为一个受过国内外8年法律教育的法律人遇到这种情况为何不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她误解我的原因,我只能推测,她是不是真的有那想法,认为我当时想制造一个交通事故把她杀了,然后把这些外资股权自己控制起来。包括她认为我是在逼她立遗嘱,她是不是真的认为我会这样做。

其实那一天,她到我们所里来听一个环保的讲座,是我女儿邀请她来的,据说在路上发生了一个交通事故。她可能又联想到她到我办公室取信托文件时,我跟她提到她可以立个遗嘱,把她的权益让女儿继承。然后,她可能看到信托里随时可以取消掉她的受益人的身份。把这些事情串起来,她可能真认为我要做什么。

但你想,在我们这样一个办公室,外面全是我们的律师,办公室里还有我们的一个律师和赵龙的老公,我怎么可能会逼她立遗嘱。我的出发点,不过是因为我们都是学法律的,对立遗嘱啊买人寿保险啊等看得都是很正常的事。

再有,就是闹翻之后,赵龙通过别人传话告诉我,可以把安德森的股权直接交给她,她给我签署一个补偿协议(Indemnity Agreement ),即如果鲁南制药告我,她给我补偿就是。我说那怎么可能,我们的委托方是鲁南制药,我们是替鲁南制药持有这些外资股权,如果我把股权转给赵龙了,赵龙在美国,鲁南制药告我们怎么办,这可是几十亿元的资产啊,我们可赔不起。

《等深线》:如果你跟她签署了这样一个补偿协议,是不是也会有利益冲突的问题?

王建平:是的。我们和鲁南制药之间是有委托协议的,有代持义务的,我们不可能不经过鲁南同意就把外资股转给别人,这属于严重违约。再说,如果你再把这些股份卖了,在美国躲着,我也找不到你,我怎么赔得起这几十个亿?她可能因为这件事情记恨我,“如果你当时交给我,不就没你的事儿了吗?”她可能是这么想。我是事后在猜测这个事情。

《等深线》:你们之间后来有沟通吗?包括整个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再联系吗?

王建平:没有任何的联系了。自从她在微信上与我们吵翻后,之间就不存在任何的联系了。

《等深线》:我看赵龙发微博讲过,曾要求金杜律师事务所来调查这件事情,作为所里的负责人,王俊峰律师也有相应的回应。

王建平:三年前她就向律所要求过一次。我们事务所有最严格的风控与合规体系,对我都做了调查。

《等深线》:这个调查是三年前做的吗?

王建平:三年前就做过一次,现在又做了一次。如果有问题我早就被开除了,也不可能坐在这个办公室来接待你(采访)了。我没有做违反职业道德的事儿,更没做侵吞赵龙财产的事儿。

代持协议的有效性?

《等深线》:2017年,有报道称赵龙撬开了其父赵志全的保险柜,发现了“代持协议”,你认为这份“代持协议”如何改写了局面?是否是因为 “代持协议”的出现,增加了不确定性,然后赵龙才会加速做一些事情,比如对你有一些期望值,让你把股权转给她,以及提起相关诉讼?

王建平:你是指2001年鲁南制药集团与美国凯伦实业就鲁南制药外资股问题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吧。这是她与我闹翻之后的事情。这个委托持股协议实际上不是赵龙撬开她爸爸保险柜的,应该是张贵民董事长安排人撬开的。当时,他们鲁南制药有一个律师叫赵爱丽(音)提供给了赵龙一份复印件。具体细节我不清楚,也是网上赵龙自己说出来,我看到的。

《等深线》:张贵民为什么要去撬赵志全的保险柜?理论上如何看张贵民撬赵志全保险柜的这个行为?

王建平:首先,这是公司的保险柜,从理论上讲这应该是公司的财产,一个法定代表人去世了,新任法定代表人是有权利来打开的。因为张贵民先生不是跑到赵志全先生家里去打开他的私人保险柜。

其次,当时鲁南制药管理层双方已经发生冲突了,张贵民先生作为董事长要控制局面,他肯定要把所有的历史(他原来对鲁南的历史也不是特别清楚)弄清楚,了解原董事长那里到底曾经签署过什么协议,有哪些他不了解的情况,我是这样推测的,但具体的细节你得问鲁南制药。

《等深线》:赵龙一开始知道这个委托持股协议的存在吗?对具体内容了解吗?

王建平:我给她讲过鲁南制药外资股的复杂性。王步强先生也给她讲过,都是她父亲去世后给她讲的。但是,我们没有让她看委托持股协议(追问:为什么不给她看呢?答:没有鲁南制药的许可,我们不能让第三方看委托持股协议。委托持股协议有保密约定条款),只是讲过其中的一些内容,即这些外资股是鲁南制药出资买的,情况比较复杂。具体王步强先生给她解释地可能更细一些,解释到什么程度我不太清楚。至于赵龙在此之前是否知道这份代持协议的存在,你只能问她本人。

其实我不认为“代持协议”的出现会改写什么局面,因为这份协议一直是客观存在的。但这份协议公开后肯定是增加了双方对股权归属在认知上的复杂性。因为从协议上来看,股权是鲁南制药的,对赵龙来说,不确定性增加了。她一定会想,这份委托持股协议是无效的,否则对她是不利的。

《等深线》:我们看到,BVI的判决也认为该委托持股协议是无效的。

王建平:对,是这样。

《等深线》:我们有一个困惑,无效应该是自始无效,为什么BVI法院还会从源头上认定这些外资股权归凯伦实业所有呢?

王建平:如果真的是无效的话,应该是自始无效。也不会过了好几年无效。那么,如果是自始无效的话,就应该注销这笔股份,这部分股权的受益方应该是全体股东。

但我认为这协议是有效的,在外资股的股东中显示鲁南制药肯定不行。我当时肯定是考虑过这个问题的,不考虑这个问题我不可能让凯伦实业公司来签署这份协议。

简单来讲,鲁南制药没有直接持有自己的股份,因为外资股的法定股东之前是凯伦实业,后来是安德森,鲁南制药是这个外资股的受益人,或者说是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定股东,所以没有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也就是为什么临沂中院认为其没有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认定了委托持股协议的有效性,也是这个原因。

《等深线》:我记得你是做上市业务的律师,应该对股权的变动非常敏感吧。

王建平:你也采访了王涌教授,你也知道王涌教授的立场。赵龙也是请了很有名的律师,她请的专家律师是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姓穆的一位律师,做跨境业务多一些。这件事情应该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让法院去敲定吧。我个人认为,委托持股协议是有效的,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等深线》:赵龙最近向临沂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此前临沂中院对委托持股协议有效性的认定,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王建平:赵龙虽然在境外拿到一个胜诉的一审判决,但这个判决在中国境内无法申请获得承认和执行,因为中国法院已经做出了一个生效判决,而且这个判决与境外法院的判决是截然相反,相冲突的。所以赵龙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取得鲁南制药外资股,她就必须在中国提起撤销之诉,申请撤销临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赵龙为什么要向BVI法院单独提起一个诉讼?

《等深线》:在你向BVI提起确权之诉,即请求BVI法院确认争议股权到底到鲁南制药所有,还是赵龙所有之后,你认为赵龙为什么还要单独再提起一个诉讼?

理论上看,她其实没有再提起一个诉讼的必要,因为跟她抢股权的是鲁南制药,那么她为什么要更多地把你所在的实体作为被告,她为什么这么恨你呢?

王建平:我猜她当时的想法是,“你应该按照我爸爸的指示将安德森的股权交给我,以后就是我与鲁南之间的事情,就跟你没有关系了。”她应该是因为这件事情告我。但我的说是,很抱歉,我没法交给你。因为鲁南不允许我交给你。你得先跟鲁南之间弄清楚,这些股权到底是谁的,我才能根据鲁南制药和赵龙双方之间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交出去。否则,我们就避免不了诉讼的风险。

这是我们在美国学习公司法、信托法得到的教育。当我替别人看管一件东西时,我认为是你的东西,因为是你交给我看管。但之后突然跳出一个张三,说“王建平,其实这个东西是我的,你得把东西交给我”。那么,在交出这东西之前,我是不是得问你一下,这个东西能交给张三吗?如果你说不行,那就麻烦了。我交给你,张三告我,我交给张三,你告我。这种情况下,我们在美国接受的训练是,首先把这件东西放进一个信托里面去,你作为受托人看管着,然后你要把所有的可能有关的当事方——不仅已知的,还有未知的——全部列为被告。这是为了避免有新证据的李四再向我主张权利,通过这种方式寻求法院的判决,避免潜在的纠纷。所以,通常我需要申请法院发一个公告,让所有已知的和未知的可能主张权利的人都来应诉,不应诉就放弃权利了,这是一种看管人脱身的办法。

《等深线》:你提起的确权之诉中,只有两方,没有第三方。

王建平:就我们所知,只有赵龙和鲁南制药这两方来找我主张权利。

《等深线》: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确权之诉会产生哪些后果?

王建平:除了把股权交给被法院认定的权利方,没有更多的后果。

《等深线》:那么,对赵龙来说,再单独提起一个诉讼,对她有什么意义吗?除了把你当被告之外,原告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特殊的利益吗?

王建平:我个人的猜测没有意义,大概是为了让我“当被告”吧。或者里面可能有一个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比如她可以说她告我了,她胜诉了,她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决她的诉讼费用由我来负担。

《等深线》:BVI的诉讼费用你和你的爱人有负担吗?

王建平:截止到今天,BVI法院尚未就此做出裁决,原计划是在9月份做出裁决。

《等深线》:这个案子目前是否在英国最高法院上诉?

王建平:具体在哪个法院上诉,我不关心,也没有问。

《等深线》:从程序上看,大家都在报道称这个案件为终审判决,实际上如果有上诉,在英国法下是不是算一审,接下来还会有哪些程序吗?

王建平:目前的BVI法院判决是个一审判决,这是个初审判决,不是终审判决。接下来就是一个上诉。上诉审才是终审。

《等深线》:我们看到BVI法庭判决的命令已经获得了执行,赵龙已经成为了安德森公司的唯一股东和董事,玉石公司和众志公司已从股东名册上除名,你爱人也不再担任董事。那么,在BVI地区,一审判决后就可以执行了吗?

王建平:是这样,这也是BVI与国内不同的地方,这个细节值得所有在BVI有境外股权结构设计的公司提起注意。

《等深线》:你认为鲁南制药在英国最高法院上诉获胜的可能大吗?

王建平:我不是英国律师,没有资格对此做出判断。不过根据我那一点英美法系的浅薄知识,我觉得鲁南制药胜诉的难度很大。原因在于上诉审只做法律审,在事实认定方面,他们一般会充分尊重初审法官的判断,因为初审法官会现场观察每个证人的表现,有一个自由裁量权,为什么选择信他或不信他等等。除非是上诉方提出了非常重要的新的证据,以及一些非常有力的理由。通常来说,推翻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可能性难度比较大,不是说没有可能,只是说难度比较大。

《等深线》:据你了解,鲁药一方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吗?

王建平:鲁南制药上诉,没有必要跟我沟通,我不掌握这些情况。

《等深线》:但你是被告呀?

王建平:我不上诉,所以跟我没关系。对我而言,我的目的已经达到,即从股权纠纷中脱身。要提出上诉的是鲁南制药。我在诉讼的一开始就向BVI法院表明立场,不论是法院将鲁南制药外资股及安德森股权判给鲁南制药还是赵龙,我都不会提出异议,因为我所代表的公司(HENGDE)对鲁南制药外资股及安德森公司的股权没有主张任何权利和利益。

为什么临沂诉讼的信息没有向BVI法庭披露?

《等深线》:BVI法院认为,2019年临沂诉讼的信息没有向法庭及时披露,并被提高到藐视法庭的高度,你怎么看这个问题,当时没有披露的原因是什么?对赵龙一方来说,如果提早知道临沂诉讼的存在,她会有哪些采取后续行动的机会吗?

在王涌教授看来,这也是BVI法庭做出对鲁南制药不利判决的根本原因,是这样吗?

王建平: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院维护其管辖权的角度,其立场是可以理解的。如果鲁南制药刚开始在临沂法院提起诉讼时就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报告临沂诉讼,估计BVI法院为了维护自己的管辖权,一定会命令鲁南制药终止在临沂的诉讼。对鲁南制药来说,你应诉时已经接受了BVI法院的管辖,你如果不执行法院的命令,就会被判定为蔑视法庭。BVI法院正是用这些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管辖权。

另一方面,鲁南制药作为一家中国企业在中国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采取的相应立场和诉讼策略也是无可厚非的。事实上,鲁南制药的境外律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诉讼案中也提出了这样的辩护意见,尽管法官没有接受其辩护意见。

我个人的看法是,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是国家主权的彰显。为了维护其主权,不同国家的法院在跨境诉讼中争夺司法管辖权是很正常的。这种案例很多,甚至还有长臂管辖权,就是本来管不着,但还想够一够。

王涌教授的分析意见很有道理,临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然是激怒了英属维尔京法院的杰克法官,因为在杰克法官看来,临沂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实际上让他的判决成了一纸空文。鲁南制药已经根据临沂中院的判决将鲁南制药集团的外资股通过司法程序转移到了自己控制的公司,这让英属维尔京法院判决的执行成为问题。

但是,作为第三方,我们不好评价鲁南制药这个诉讼策略是对还是错。其采取的诉讼立场,站在鲁南的角度是可以理解的。

《等深线》:你当时有义务向BVI法庭披露这一案情吗?

王建平:我(严格地讲应当是HENGDE公司及安德森公司)其实是有义务的。HENGDE 在开庭前向BVI法院披露了临沂法院判决,这发生在鲁南制药向BVI法院披露临沂法院判决之后。杰克法官的指责是我没有及时向BVI法院披露在临沂法院的诉讼,影响了他对案件的审理。HENGDE公司和安德森公司向法院的承诺是保持安德森股权及安德森代持的鲁南制药外资股权维持不变。但后来鲁南制药在临沂中院起诉,安德森公司被拖进临沂诉讼,临沂中院裁决把股权转走不是安德森公司能控制的事情。

如果说HENGDE公司和安德森公司有什么义务的话,其应该在国内诉讼开始时就向BVI法院进行报告。可是,HENGDE 公司和安德森公司其实是夹在中间了,鲁南制药认为HENGDE公司和安德森公司不能向BVI法院报告,因为安德森依照和鲁南制药之间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项下有保密义务。尽管我提出临沂诉讼这一案件已公开的事实,但鲁南制药依然表示,即便案件在国内已经公开也不能向BVI法院报告,因为委托持股协议项下的资产处置也涉及到鲁南制药的重大利益,安德森公司有义务进行配合。安德森公司或HENGDE公司如果进行报告的话,势必会伤害到鲁南制药利益,鲁南制药就要起诉我,说我违反了保密义务。

《等深线》:你和鲁南制药沟通的过程有书面记录吗?

王建平:有通过电话,对方很小心。这件事情对我来说,我得权衡两方对我的压力,如果在国内,鲁南制药的律师以我违反委托持股协议保密义务,侵犯了鲁南制药的利益起诉我们,那从客户关系来讲,对我及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将会是灾难性的,即使我在这种诉讼中获胜,也难以消除对我及我所在的事务所信誉造成的灾难性影响。所以,我夹在中间,最终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也向BVI的法官解释了这一情形,但他不相信我,他有自由裁量权。可我当时的处境就是这样。

当然,如前所述,我也理解鲁南这一做法,因为一旦报告,BVI法院为了维护自己的管辖权,一定会命令鲁南制药终止在临沂的诉讼。而鲁南制药如果不终止的话,就会面临处罚。当然,鲁南制药也可以等待BVI法院的判决,如果对自身不利的话,再在国内起诉。但鲁南诉讼策略的选择跟我没有关系,它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它有自己的判断。

《等深线》:我记得临沂诉讼是2019年提起,2020年判决,判决完了,财产(诉争股权)就被转走了吗?

王建平:应该有一段时间吧,具体过户是什么时间我就不清楚了,我也不会关心。

《等深线》:过户前不是在你(或你妻子)名下吗?

王建平:过户前是在安德森公司名下。他们是通过司法程序直接划走,法院判决争议股权归属鲁南制药后,我跟他们有一个执行和解协议,因为我不想再参与,所以就都授权对方自己去处理。

《等深线》:你当时是把一系列文件都给鲁南了吗?

王建平:其实就是魏新民代表安德森给鲁南制药的授权代表人安德森签署的文件。

《等深线》:我看汇嘉律师事务所发了一个简报,其中提到你当时承诺不转走这笔股权?

王建平:安德森是有相关承诺,我们没有违背相关承诺,安德森没有主动转走鲁南制药外资股。但我如果不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是不是也面临着一个很被动的局面?代价确实很高,但没有办法。

《等深线》:夹在中间确实很难受,如果现在让你重新选择,你还会管他们的事情吗?还会介入如此之深吗?

王建平:肯定不会了。没有绝对的必要绝对不沾这种事儿了。这里面的法律后果太麻烦,太复杂。

《等深线》:你做律师这么多年,有没有看到卷入到两个法院的不同判决里的其他案件?

王建平:这是我所经历的第一个。BVI法院的法官,以及对方律师也指责我在临沂法院没有做实质性抗辩,但这里面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是管辖权的问题,第二是境外股权变动的问题。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了解中国的法院肯定是有管辖权的,委托持股协议是在中国签的,股权登记也是在中国,合同履行地也是在中国,企业又在中国。我怎么可能去抗辩呢?抗辩是徒劳的。英美的律师不一样,认为徒劳的也应该去走程序。在我看来,这没有意义。

第二个问题,关于境外股权变动的问题,即安德森后面的股权正在BVI法院有争议,对方质疑我为什么不告诉临沂法院。对此,我跟我的律师商量过,安德森是签署委托持股协议的主体,不管安德森的股东是谁,都改变不了它是委托持股协议的主体一方这一事实,所以,不管后来安德森的股东换成任何人,委托持股协议照样还存在,不改变它的效力。所以,境外结构的股东如何变化,与委托持股协议是没有关系的。没有关系我们为什么还要提呢?中国法官不会考虑这些。

但他们(BVI法官和律师)会认为,临沂法院的法官即便不考虑也需要提出这类抗辩。

《等深线》:这是否涉及两种法律思维或法律文化的差异呢?

王建平:委托持股协议是我们签的,我们有什么理由不承认它呢?BVI法院的法官指责我,包括汇嘉指责我没有履行承诺。其实不是这样,如果是鲁南制药直接给我发一个通知书,要求解除委托持股关系,这种情况下我不能配合,配合我就违反了承诺。但鲁南制药到法院起诉,通过法院程序转走这些股权,就不能说我违反了承诺,这一个国家强制力的问题。

你要看BVI法院庭审记录会非常有意思,你看了三方证据,你会自己得出结论鲁南制药外资股应当归谁。但是鲁南制药采取的策略,让法官生气了。于是,法官不再相信鲁南制药的证据,也不再相信我王建平的证据。这样剩下证据就是赵龙的,于是赵龙就胜了。

《等深线》:王涌教授曾经提到BVI法院对中国法的理解和适用是有问题的,作为律师,你怎么看?

王建平:我不便评论。如果你有兴趣,这真的是一个很经典的案例。除了我自己的澄清外,其实这个案件对很多人都有很多值得警觉和反思的内容,比如证据规则,两国之间的证据规则是不一样的,比如一审判决的执行问题,比如管辖权争夺等等。

《等深线》:如果2019年临沂诉讼的信息向BVI法庭披露,对方有机会改写中国判决的局面吗?

王建平:事实上,临沂法院的判决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前报告给了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但杰克法官认为没有及时向他报告临沂诉讼的信息,影响了他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对于你提到的如果及时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披露临沂诉讼是否会改写中国判决局面这个问题,我不方便推测,毕竟我不是主审法官。

也许他会叫停鲁南制药的临沂诉讼,等他做出判决。假如鲁南制药对BVI法院判决不服,当然还可以在中国再打一场官司。BVI法院可能所希望的是这样一种程序。现在的情况是赵龙拿到了境外诉讼的胜诉判决,假设她境外上诉也赢了。那么,赵龙也得回国内打第三局的官司。而且,赵龙在她的微博上讲了,她已经在临沂法院起诉了。

外资股权争议是否涉及国有股的问题?

《等深线》:有人提到,这起外资股争议案件中,可能还涉及到一些国有股的问题,你是否知情,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王建平:我不清楚是在什么场合提到这个问题。我为鲁南制药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不包括国有股的退出和处置问题。我没有参与处理鲁南制药国有股的退出问题。

在我印象中,国有股的退出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当时鲁信美国买了一部分国有股,第二次是国有股退出转给职工了。这两次我们金杜都没有参与。至于外资股里有没有国有股的成分,这你得去问鲁南制药。我既不清楚,也不方便回答。

《等深线》:如果涉及国有股,争议股权从鲁信转给凯伦实业时,对价是否合理?

王建平:鲁信美国是一家外资企业,如果是第一次国有股转让有问题,应该是鲁信最早购买鲁南制药国有股时有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我个人认为是没有问题的,当时走了所有必要的程序。美国凯伦实业公司从鲁信手中再接国有股时就没有问题。如果第一手没有问题,第二手就没有问题。

至少看到当时鲁信做的上诉,法院的判决都没有涉及到这些问题。鲁南制药后来还有一部分国有股彻底退出,金杜律师没有参与,是鲁南制药他们自己操作的。

“赵氏信托”,到底是谁的圈套?

《等深线》:关于“赵氏信托”,是赵志全自己设立的吗?

王建平:准确地说,“赵氏信托”应当称为“凯伦新时代信托”。“赵氏信托”的委托人是凯伦新时代,不是赵志全先生,受托人是魏新民,受益人还是凯伦新时代。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方,是一家公司。而且,“赵氏信托”还是一个可撤销的信托,控制权还是在凯伦新时代一方。由此,这个信托的本质上不是一个家族信托,更不能说是“赵氏信托”,它是一个商业信托。我的理解可以让大家“拍砖”的。

我理解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一定是一个个人,自然人,不是一家公司。所以,大家都误会了,先说是“赵氏信托”,然后再说是我们违背了赵家的委托,不是这么一回事儿。

《等深线》:你有律师背景,又是当事人,你怎么看“赵氏信托”的性质?

王建平:借用所谓的“赵氏信托”问题,有人在网上攻击我,说我是为了达到控制、占有和侵吞赵志全先生的股权,利用了他对我的信任,设了一个圈套,编造了一个故事,欺骗赵志全先生上了当。究竟谁说的是事实,你们自己判断。

我只想提醒两点。第一,假如我设了一个圈套欺骗赵志全先生,他是一位很精明的企业家,他也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涉及到几十亿元的资产,他是不会这么容易上当。第二,安德森这时仍然为鲁南制药集团代持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只要《委托持股协议》没有解除和终止,并把股权实质性地交给安德森,安德森就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任何资产,我通过欺骗手段得到一个空壳公司没有任何意义。

而要解除委托持股协议,把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变成安德森实质拥有的资产,需要得到鲁南制药集团董事会的批准,凯伦实业和安德森自己没有出一分钱收购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鲁南制药集团不可能同意魏新民控制的安德森真正获得鲁南制药集团的外资股,将其变成王家的财产。

2011年7月19日,凯伦新时代与魏新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魏新民受让凯伦新时代持有的全部安德森股权,作价两万美元 (实际上魏新民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同时,凯伦新时代与魏新民签订信托协议,约定凯伦新时代委托魏新民持有安德森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约定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为凯伦新时代。

这个信托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 设立这个信托的委托人是一家公司,即凯伦新时代公司,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第二,这个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是一家公司,即凯伦新时代公司。第三,这个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家公司,即凯伦新时代公司。第四,这是一个可撤销的信托,意味着对信托财产的最终控制权仍然在委托人即凯伦新时代手中。

网上有许多评论说这个信托是一个家族信托,即所谓的“赵氏信托”。我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应该把它称为“凯伦新时代信托”。这个信托是一个商业信托而不是家族信托。构成家族信托的设立前提条件是委托人必须是一个自然人,而不是一家公司。

另外,这个协议约定的受托人管理的财产不仅包括安德森的全部股权,而且写明穿透后安德森包括了安德森持有的鲁南制药集团的外资股、山东新时代药业、鲁南厚普制药、鲁南贝特制药、鲁南新时代生物技术的外资股。也就是说这个信托协议的标的财产和委托持股协议约定的标的财产是完全重合的。

这意味着,依照这两个协议约定的财产的最终所有人必须是同一人(公司),否则,这两个协议就会发生冲突。魏新民当时的理解(当然也是我的理解)是,鲁南制药集团的外资股实际上最终是由鲁南制药集团持有的。

另外,由于签约主体的不同,签订了这个信托协议并不意味着委托持股协议的自然终止或解除。如果我当时认为签订这个信托协议是与委托持股协议冲突的,即鲁南制药集团的外资股按照这个信托协议的约定及凯伦新时代的股权结构最终属于赵志全个人所有,我肯定会向鲁南制药集团和赵志全先生指出这两个协议的矛盾,要求澄清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的最终归属以及是否要终止委托持股协议。

所以,根据我当时的认知,只要委托持股协议没有解除,安德森就是一个空壳公司。我不认为作为凯伦新时代法定股东的赵志全,已经取得了在鲁南制药的对应股权。我的理解是凯伦新时代作为鲁南制药集团控制的公司,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可不时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这些受益人应当是指鲁南制药集团控制的关联公司。

《等深线》:为什么说委托持股协议没有解除,安德森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公司?

王建平:这涉及境外架构“空运转”的问题。也许你们已经注意到,鲁南制药集团和赵龙关于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归属的争议焦点是委托持股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我认为委托持股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我个人的观点不足为凭。重要的是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确认了委托持股协议的合法有效性。这意味着,安德森公司是个空壳公司,它没有自己的资产。它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依照委托持股协议的约定代鲁南制药集团持有其外资股。

从这个角度来看,自2003年股权转让协议签署起至2016年11月20日BANYAN TREE(菩提树信托)的设立,这横跨13年的让外部人或普通人眼花缭乱的股权转让、公司架构搭建以及信托设立,都一直是在“空运转”,没有和任何资产挂钩。不管是赵家还是其他第三方,如果想要拿到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这块价值几十亿元人民币的资产,就必须过最后一关,即解除委托持股协议,并且使安德森实质持有而不是名义持有鲁南制药集团的外资股。

换句话说,就是让鲁南制药集团的境外公司和信托通过安德森与鲁南制药集团的外资股挂上钩。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得到鲁南制药集团董事会的批准乃至鲁南制药集团股东大会的批准。要过这最后一关,如果赵龙最终能够在中国法院证明赵志全先生生前已经通过合法程序用自己的资金购买了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那么赵龙就可以得到它,反之,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就属于鲁南制药集团。

《等深线》:你认为“赵氏信托”算是一个口袋,然后把你装进去?

王建平:对。我们的问题在于,凯伦新时代作为委托人的这个信托,在其股东的身份上出了问题。原来我们认为赵志全先生作为鲁南制药的法人代表,替鲁南制药持有凯伦新时代的股权。结果在赵志全先生去世之前,他以自然人的身份跟我们谈事情,是委托方后面的主体(身份)出了问题,带来了不确定性。

案件的焦点其实就是凯伦新时代这家公司到底是赵家的,还是鲁南的。对此双方都有争议的,鲁南的立场认为这些股权是鲁南的,赵龙认为是她父亲的。那对我来讲,双方有争议了,我要等他们争完我该交给谁就交给谁。

赵龙说我改变立场,因为我一开始说是鲁南的,后来说我也搞不清楚是谁的。其实从内心来说,我的立场一直没有变,我们始终认为鲁南制药外资股是鲁南的,只是后来赵志全先生在去世前说是他个人的,让我们面临潜在的风险了,所以我们才打确权诉讼。

为什么要让自己的女儿作为菩提树信托的受益人?

《等深线》:让自己的女儿做菩提树信托(BANYAN TREE)下的受益人,你当时是怎么考虑的?虽然你的女儿最终签署了弃权声明,但这个操作过程的意义是什么?是因为家庭任意信托必须要有自己的家庭成员吗?

王建平:在设计这个信托时,慈善信托不行,也不能做商业信托,所以后来才决定用家庭信托,家庭信托中有两种,一种是固定收益信托,一种是任意信托,但由于固定信托双方没有谈妥,所以才采用的任意信托。

关于我女儿作为信托受益人之一问题。我在为设立BANYAN TREE 家族信托之初,找到并聘用了香港泰达国际信托咨询服务公司的马嘉敏博士。当时我向她介绍了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的潜在争议情况,并和她探讨了用信托方式解决有关当事人潜在利益纠纷方案。考虑到魏新民的美国公民身份,她向我建议可用设立BVI不可撤销的自由裁量(任意)信托作为解决方案。

为了使信托更具有家族信托的特征,她建议在信托受益人中加入一位魏新民的家庭成员即我的女儿。我告诉她,我们家无意从信托中获取私人利益。她说那也没有关系,信托设立成功后,你女儿签署一份放弃信托权益声明即可。事实上,我女儿也是这么做的,她在2017年2月1日签署了放弃信托权益声明,并且后来交给马博士向有关部门备案。

在这个信托中,我只是尊重了专家的意见。而实际上魏新民设立的这个信托,财产根本不是魏新民的,所有权跟她没有关系,她也不是受益人,因为它是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这样魏新民就可以从双方的争议中“脱身”出来了。

另外,我控制的那家信托公司——HENGDE,它是一个私人信托,在BVI法律里,有专业的信托,比如说瑞士银行的信托公司,也有这样的私人信托公司。私人信托公司最大的特点是不能收费,即我不能从这个信托里谋取任何利益,只能是帮忙。

我在这里多说几句。如果赵龙没有在2017年2月底和我闹翻。我后续还有几项工作要做:(1)要求鲁南制药与赵龙就BANYAN TREE 信托中的受益比例分配达成一致意见;要求鲁南制药在境外设立一家公司作为信托受益人;必要时将自由裁量信托转变为固定受益比例信托;(2)要求鲁南制药尽快制定管理层激励方案,确定众志(ZHONGZHI)持有的10%安德森股份激励对象名单和持股比例,我从众志(ZHONGZHI)公司退出;(3)报请鲁南制药董事会批准境外重组全套文件;(4)在前述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建议鲁南制药董事会必要时召开股东大会批准终止2001年委托持股协议及处理相关问题的方案。

《等深线》:那么,这是为了脱身而进行的设计吗?

王建平:我想说明的是,我们没有从里面谋取任何利益,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富传承或家族信托,我是用家族信托作为解决鲁南制药集团和赵龙之间潜在纠纷的工具,如果工具发挥效用,矛盾就可以内部得到解决,如果不行的话,大家就回到法庭去,谁打赢了争议股权归谁。所以,大家都误会了这个信托,它不是为私吞财产而设计的,也不可能实现这样的目的。

《等深线》:有人提出,家族任意信托是不需要家庭成员在里面的?我想知道是必经程序吗?

王建平:我能告诉你的是,我们听取了专家的建议,让它作为一个经典的带有家族信托特征的信托。具体来说,家庭成员是必须有还是不必须有,当时没有特别关心这件事情。当时我也没有向BVI律师亲自求证。

鲁南制药内部是否曾经与赵龙有利益上的约定?

《等深线》:2014年12月29日,你向赵龙发的一份“海外重组方案草案”的详细情况是怎样的?是不是也含有认可了赵龙实际通过信托协议在鲁南制药持股的意思?

王建平:当时发给赵龙的“海外重组方案”仅仅是一个非常初步的思路,作为讨论的起点。后来经过与鲁南制药集团和赵龙几次讨论,逐步完善了海外重组的方案,方案的重点在于搭建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的境外股权架构。里面没有含有赵龙通过信托协议在鲁南制药持股的意思。如前面所说,鲁南制药集团的立场是赵龙可以享有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的一部分受益权,但不能持有股权。

《等深线》:前面你还谈到,如果你与赵龙没有闹翻,后面还有几项工作要做,其中之一就是促使鲁南制药与赵龙就BANYAN TREE 信托中的受益比例分配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从赵志全去世后到2017年之间,你们有在谈给赵龙的利益问题吗?

但是在那个期间,鲁南制药内部是不是已经有了控制权的冲突?

王建平:当时鲁南制药控制权冲突还没有全面爆发,全面爆发是在2017年2月中旬。在赵龙到我这儿来取信托文件之前,在北京千禧大酒店,鲁南制药三个元老过来找我,说实在忍受不了张贵民董事长了,要换掉他。我当时说了很多,张总是赵总亲自提名的,好歹让他干完这一届,到时再看合不合适,或者你们之间分一分权利,比如下面几个子公司董事长就别让他兼任了。三个元老说没法谈了,我就说那就按法律程序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吧。我当时还让赵龙过来听,她在场,但我不知道她录音了。后来赵龙还说是我策划了鲁南制药管理层的内斗,并且她有录音为证,可以让她给放出来听听我都说了什么,我有没有挑动鲁南制药管理层的内斗。

其实就是在鲁南制药管理层内部矛盾公开化后,我还一直想着给他们双方斡旋,希望他们双方能和解。有一次我在广东出差,还特意把他们双方都请到广州去,双方在我的主持下又谈了一次,本来谈的很好,后面又不行了,条件没有达成一致,我是真希望他们和睦相处的。

《等深线》:在2017年前,当时张贵民一方和王步强一方他们都同意给赵龙一部分利益吗?

王建平:在那之前大家都没有异议。因为我给张贵民董事长汇报过两次,张贵民董事长是一个很讲原则的人,他告诉我,他刚担任董事长没多久,工作千头万绪,最主要的工作是上万人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本市场的运作他不懂,这件事情就全权授权给王步强,让王步强负责沟通对接。但大的方面,包括境外重组的方案,我是亲自向张贵民汇报的。否则,张贵民也不会在众志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这是统一的一个方案。

《等深线》:关于菩提树信托和境外重组的方案,你们当时有和赵龙讨论过吗?各方对这些计划有什么意见?当时有明示过玉石公司90%的股份比例中划一部分给赵龙吗?

王建平:据我所知,王步强先生向赵龙解释过鲁南制药外资股的复杂情况。我曾询问过王步强鲁南制药集团对处置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的意见,他的回复是,鲁南制药集团的立场是,因为购买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的资金是鲁南制药集团出的,鲁南制药集团绝不放弃对鲁南制药外资股,包括安德森股权的控制权,但在受益权方面可以考虑给赵龙一定比例,具体多少比例双方可以讨论。

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长达两年多的时间,我和赵龙、鲁南制药集团三方多次讨论过鲁南制药集团的问题,包括境内重组、境外重组、境外信托计划、境外上市计划。我也为此专门向鲁南制药集团董事长做过两次专门汇报。在当时的环境下,鲁南制药集团和赵龙双方都认为可以达成一个有共识的解决方案。

关于信托计划,从最初提出这个方案,到形成最终方案,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具体情况可参见2017年3月我提交给临沂市政府的报告。

《等深线》:王步强是这个态度,那张贵民的立场是什么样的?

王建平:张贵平肯定也是这个立场。但是他不着急做这个事情,所以两年多只是把大的框架搭起来了,还没有进入实质性的权益分配讨论,比如双方在BANYAN TREE信托里面各持有多少受益权还没有谈,也还没有到那一步。张贵民董事长不急着解决历史问题,但赵龙肯定着急。因为这差不多经过了两年的时间里。后来赵龙说她对此不知情,这不符合客观事实。

在接到赵志全先生将安德森公司的股权过户给赵龙的书面指示后,我们请示了鲁南制药如何处理。鲁南制药的立场是,鲁南制药外资股是鲁南制药出资购买的,是属于鲁南制药的。鲁南制药必须保持对鲁南制药外资股的控制权,在这个前提下,考虑到赵志全对鲁南制药的历史贡献,可以考虑给赵志全的家人一部分鲁南制药外资股受益权,具体比例可以谈,并且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同时,鲁南制药要求魏新民作为安德森公司股权的法定股东和代持人,维持安德森股权现状不变。事实上,自接到赵志全先生的书面指示之日一直到鲁南境外股权重组方案得到鲁南制药的批准(2014年11月-2015年6月),魏新民一直是维持着安德森股权的现状不变。

鉴于安德森股权及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的最终所有权归属可能会产生争议,我认为魏新民已经面临严重的诉讼风险。不论是她把安德森股权交给鲁南制药集团还是交给赵龙,没有得到股权的一方肯定会起诉她。当时,我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建立一个新的信托,维持对股权的控制,等待潜在争议解决后,再根据解决结果将安德森股权移交出去。这是我在美国法学院学习时学到的知识,当有多方对你受托保管的财产主张权利时,最好的办法是将有争议的财产放入一个信托,然后自己作为受托人将所有相关方(已知的和未知的)作为被告将他们告到法院,等法院判决有关涉争议财产的归属后,再依照法院的判决将保管的财产移交出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被任何一方追究赔偿责任的风险。

根据鲁南制药集团境外重组方案,安德森10%的股权进入鲁南制药管理层激励平台公司众志(ZHONGZHI)。另外90%进入BANYAN TREE 信托。

对这个信托我有几点说明:第一,这个信托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财富传承,而是利用了这个信托的灵活性,作为解决鲁南制药集团和赵龙之间利益纠纷的工具。魏新民并不是安德森公司股权的真正所有人, 安德森股权不是她的私人财产。

第二,这个信托是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意味着信托一旦设立魏新民就不再是安德森股权的股东,不论是名义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她和安德森的股权彻底脱钩了。不仅如此,她也不是这个信托的受益人之一,因此从法律上讲她对这个信托没有任何权利和利益了。

第三,这是一个自由裁量的信托(或者称为任意信托),保护人可以决定增加或者剔除受益人,受托人可以决定每个受益人的分配比例,这样在安德森股权的最终受益权归属(即在赵龙和鲁南制药集团之间)彻底明确后,保护人和受托人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决定调整信托的受益人及受益权比例。

当然,在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并诉诸法院解决纠纷时,法院也可以决定把安德森的股权从信托财产中直接划走,转给胜诉一方。

当时之所以在受益人名单里没有包括鲁南制药集团是因为鲁南制药集团还没有考虑好用哪个主体为鲁南制药集团持有信托的受益权,但由于保护人有随时增加或剔除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所以暂时不写上鲁南制药集团指定的受益人也没有问题。

第四,受托人HENGDE公司是一家私人信托公司,不得向信托收取服务费用,也就是说我并没有也不能借助HENGDE公司从信托中谋取任何利益。

其实,在设计和选择一个解决鲁南制药和赵龙之间关于鲁南制药外资股股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的解决工具时,我们可用的选项并不多,慈善信托肯定不行,固定收益信托需要明确各受益人的受益比例,而在当时鲁南制药和赵龙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当时,经过比较分析及征询专家们的意见,我得出结论自由裁量信托(任意信托)是唯一的解决方案选择。

双方重回谈判桌的可能性?

《等深线》:你认为赵龙的诉求合乎事实吗?

王建平:我所能告诉你的是我亲身经历的事,根据我的经历和我个人的理解,我认为鲁南制药外资股是属于鲁南制药的。赵志全先生生前从来没有告诉我或暗示我他本人已经出资收购了鲁南制药外资股。我也没有看到鲁南制药董事会批准将鲁南制药外资股转让给赵志全先生个人的文件,而且我和魏新民在临沂中院诉讼案件之前,也没有从鲁南制药收到解除委托持股协议的书面指示。

但是,我对鲁南制药集团的内部财务情况并不了解,对其内部管理情况也是很不了解。如果赵龙能够在法院证明(不论是资金支付还是完成交易所必须的鲁南制药内部批准程序)鲁南制药外资股确实是属于赵志全先生。我对此并没有意见。这是赵龙和鲁南制药之间的事。对我们来说,在境外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即从鲁南制药外资股争议中解脱出来。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一审判决鲁南制药外资股归赵龙所有,我们对此没有异议,也不会提出上诉。就国内临沂诉讼而言,我们没有对鲁南制药外资股主张任何权利,我们忠实地履行了委托持股协议项下的义务。鲁南制药外资股已经按照临沂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完璧归赵”,鲁南制药已经通过司法程序将鲁南制药外资股转移给其控制的公司名下。至于鲁南制药和赵龙如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他们的争议,解决鲁南制药外资股的最终归属,这是他们之间的事。

《等深线》:这个案件在中美英三个不同法域打下去,赵龙可能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比如可能拿不到一分钱,这个结果你想过吗?

王建平:这不是我应当考虑的问题,这是赵龙和她的境内外律师应当考虑的问题。我倒是衷心希望赵龙能够和鲁南制药管理层通过谈判友好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但是诉与不诉是赵龙的权利,这件事只能由她自己决定。

《等深线》:我认为你对赵龙那边还是有感情的,不管闹到什么程度?

王建平:我是长辈,她是晚辈,我和她的父亲还是朋友,我能跟她在网上开撕吗?这也太不合适了。她真的是误解我了,但她能不能解开心结我不知道。就我个人而言,我非常不希望看到双方在法院开打的局面。我真心希望他们双方能通过谈判,友好地解决权益分配的问题,这是我的立场。但是诉与不诉,是赵龙的权利。

《等深线》:以你的经验,对中国法院的程序理解,赵龙回到中国起诉后,双方再回到谈判桌上来,你认为这种可能性或空间有多大?

王建平:我认为在任何一个诉讼里双方都可以和解,只是目前双方有没有这个意愿而已。那么,中国的证据规则与BVI法院的证据规则是不一样的,中国是“谁主张,谁举证”。赵龙如果能在中国法院证明赵志全先生确实出了钱,并且履行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有必经的法律程序,她就有机会,否则就可能面临不利的结果。因为公司高管要买公司的资产,要经过相应的程序,有没有经过这些程序,这两方面都得向法院说明。

《等深线》:对赵龙来说,在中国法院的诉讼会比较困难吗?

王建平:我们不便评论,我只是说他们双方之间肯定会有一场诉讼来去解决这个问题。事实上赵龙已经在临沂中院起诉告鲁南制药了。

《等深线》:你对王步强等鲁南制药的高管也很熟悉,从他们既往做事情的风格来判断,如果到最后一步,赵龙打了这么多场官司,如果最后在中国法院输了,拿不到财产,会怎么样?

王建平:如果赵龙输了,肯定拿不到。从目前来看,双方还没有和解的迹象,也许打到一定程度以后双方再坐下来谈,那就看各方掌握的证据的情况是怎样的。

律师如何看待情与法的问题?

《等深线》:即使是父亲和女儿,有时利益也不完全一致,在各种不同的利益冲突中,律师是最困难的一个角色。在整个过程中,你认为自己最主要最关键的角色是什么?你是鲁南制药的代理人,还是赵志全个人的代理人,还是赵龙的代理人?

王建平:毫无疑问,我作为一个执业律师,在处理鲁南制药的法律业务方面,只接受了鲁南制药的委托。我从来没有接受过赵志全先生或者赵龙女士的委托,从来没有担任过他们的私人法律顾问。

《等深线》:如果你出了问题,一定是金杜出了问题,对吗?

王建平:是这样,我是金杜的资深合伙人,我必须遵守金杜的纪律和规则。如果我做了违反律师执业规则或违反法律的事,金杜有自己的严格程序对我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我没有背叛赵志全先生的信任,是因为我根本就没有接受过他的委托。第一没有利益冲突,第二从来没有接受过他的委托,根本不存在背叛他信任的问题。这在我在处理鲁南制药的法律服务过程中自始至终是一致的,我们是为鲁南制药服务。

《等深线》:经历此事之后,你如何看待情与法的边界?

王建平: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当中会面临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比如说,我们在为一家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需要面对如何处理与控股股东的关系问题,需要面对如何处理与董事长以及其他公司高管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人情的社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论是诉讼的还是非诉的)仅仅与公司的董事长、控股股东、高管就事论事肯定是行不通的,必须与他们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

在这方面,如何处理职业服务和私人关系,对每一个律师来说都是一项挑战。你采访的盈科合伙人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了这个问题。我们很难做得到就事论事。曾经我们有一个机构客户,总部在瑞士,双方已经建立了法律服务关系,对方负责人是一位新上任的法律主管,他有什么事情就会委托过来,服务完成后他会按照账单付钱。整整十年,我们的律师和这位主管就没有见过面,这是一种高度信任的职业关系,但这种关系在中国很难建立起来,因为文化不一样。

对于一个律师来说,在严守执业规则,做好利益冲突防范的同时,努力使自己的专业服务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应当是所追求的目标。

《等深线》:2001年,你帮鲁南制药代持了这些股份,随后金杜开始向鲁南制药提供了法律服务。那么,代持这个事情你有没有向金杜讲过?

王建平:准确地说,是美国凯伦实业帮鲁南制药代持了外资股,并不是我个人为鲁南制药代持外资股,因为我觉得这件事与金杜为鲁南制药提供的法律服务无关,所以没有向金杜报告过。但金杜代理过美国凯伦实业与美国鲁信的诉讼。金杜内部是走了程序的。但在利益冲突防范方面,我肯定会考虑这件事情,也进行过评估。首先安德森的唯一义务就是代持股份,甚至它的表决都是鲁南制药来下指示,赵志全在世的时候就直接委托给赵志全了,从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很难出现利益上的冲突,唯一可能出现的就是该付管理费没付,实际上也不存在(追问:临沂诉讼中提到管理费的问题?答:提到过,我可以发给你安德森的答辩状)。我在给鲁南提供法律服务时没有碰到这种利益冲突的问题。魏新民是我的妻子,这个事实从一开始鲁南制药就清楚,鲁南制药并没有因此对金杜为鲁南制药提供法律服务提出异议。

《等深线》:你所在的金杜律师事务所,三年前和今年都对你做了评估,那金杜最终的结论是什么呢?有一个明确的结果吗?

王建平:我能告诉你的是我还在这里上班。

如何看待BVI判决在国内的执行可能?

《等深线》:你认为应该如何看待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法院的判决?该判决是否能够在国内得到认可和执行?针对该判决,目前是否有下一步的应对措施?

王建平:仅就HENGDE提起诉讼的目的而言,我们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已经就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和安德森股权的归属做出了一个初审判决(不是像有些媒体上所称的“最终判决”)。HENGDE 在起诉时就向法院明确表明立场,HENGDE对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和安德森的股权不主张任何权利,在诉讼中保持中立,即法院将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和安德森的股权判给鲁南制药集团和赵龙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HENGDE 都不会提出异议,尽管我作为证人必须将我所经历的事件如实告诉法院,而我的证言在客观上可能对鲁南制药集团的诉讼立场有利。

对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法院的判决,尽管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我做了一些激烈的评论,我不便在此公开做出回应,因为诉讼还没有结束,法院还没有做出全部的裁决,而且后面还会有上诉审。

假设赵龙赢得了境外诉讼的终审法院判决。预计赵龙会依据终审法院判决到香港申请将持有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的两家公司的股权划转至自己名下,然后以这两家公司的名义到鲁南制药集团行使外资股股东权利。我不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是否会就承认英国法院终审判决一事进行审理还是直接执行英国法院判决,这取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与英国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司法协议。假如是第一种情况,我预计鲁南制药集团会拿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已生效判决到香港法院提出抗辩。在这种情况下,香港法院会面临来自两个国家的两个生效判决但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棘手问题。另外,作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还会面临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敏感问题,因为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了管辖权,做出了一个生效判决,这代表这国家主权意志。香港法院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为了讨论问题方便,我们假设香港法院执行了英国法院的判决。那么,赵龙面临的问题将会是如何在鲁南制药集团行使股东权利。因为如果鲁南制药集团的立场不变,则肯定会依照中国法院的判决抵制赵龙,比如不允许赵龙参加股东大会,不将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的分红转给赵龙,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赵龙如果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赵龙就会和鲁南制药集团在中国就鲁南制药外资股的归属进行第三场法律博弈。在这场法律诉讼博弈中,赵龙需要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而她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中国法院已经对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的归属做出了一个生效判决,即外资股属于鲁南制药集团。所以她现在要在临沂中院打撤销之诉。

当然,不排除双方达成和解的可能。

(编辑:郝成 校对: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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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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