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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干股、干股和实股区别

干股是股份公司无偿赠送的股份。一般用作公司发起人的酬劳; 有时也用于赠送职工或拉拢某些有势力的人。赠送干股应经董事会同意,因它涉及股东权益,造成股东权益的减少。如果所赠干股是超过公…

干股是股份公司无偿赠送的股份。一般用作公司发起人的酬劳; 有时也用于赠送职工或拉拢某些有势力的人。赠送干股应经董事会同意,因它涉及股东权益,造成股东权益的减少。如果所赠干股是超过公司实收资本所出,就会形成掺水股,使股价减少和每股收益减少。

若以公司留成收益转作干股,等于是把对股东负债的留成收益转成公司资产,使每股权益降低,也会影响股票的市场价值。总之,赠送干股对股东有极大的不利影响,但若能从干股赠送中,对公司的发展或整体利益带来好处,股东也愿意牺牲眼前的利益。

这多少有不正当的投机因素在里面,因此,有的国家和地区禁止这样做,但合伙企业可用劳务代替出资,接受干股。而属于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允许以干股赠送,获得股份的形式,只能以货币出资而得,以杜绝实质的或变相的掺水股。

何为干股发展历程详细资料!

身股制度:人们热议的“干股”在历史上早就出现过。这就是晋商的身股制度。

晋商的身股制度,又称顶身股制度,是晋商票号中一种特有的组织管理及利润分红制度。它产生的确切年代已不可考,但在明末清初己经广为流行。晋商的身股制度直到1949年全国解放后才逐渐消失,至少大约经历了300多年的历史。

身股制度在晋商的商业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于掌柜等经营者具有极强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同时也使财东获得极高的收益。

根据史料,晋商票号中的利润分配一般由大致三种“股份”参与,即银股、身股和财神股。

银股指财东(出资人)在立合约时的股资。如资本2 0万两,每万两为1股,则银股共为2 0股。身股则是票号中的掌柜(经理)以及资历深又有功劳的伙友(职员)的报酬,也以“股”的形式分配。

身股并无真正的出资,但在利润分配上却同银股享有一样的权利。在有些票号,经理或其他职员去世后,每逢账期,已故的经理或有功人员仍然按照生前所拥有的身股参加1至3个账期的分红,这时的身股又可被称为“故股”或“协账”。

身股的分配依伙友的资历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总号掌柜一般为1股,在与财东立合约时,就写人合约内。其他伙友(职员)的身股则不在合同中列明,而是随着票号的经营发展而逐渐分配给适当的伙友。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身股的数量会渐次增多,甚至最终会多于银股。

薛中行老师在股权激励的课程中,就经常讲到山西票号所采用的身股制度,这是具有中国智慧的股权激励模式。

身股制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因时因势变化的历程。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短期到长期,从松散到稳定,从单一到多元的变迁。如今的学术界普遍将身股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合伙制、伙计制、身股制三个阶段。

合伙制是身股的初级阶段,是晋商为了突破无固定地点、时间、货品的“小贩式”经营方式而产生的出资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经营模式。在合伙制模式中,出资者将一部分资本交与他人经营,并与经营者共同分享利润。

晋商身股制的第二形态是伙计制。伙计制时期是晋商委托代理关系逐渐扩展的时期。最初的伙计制是类似于朋合制的,不过使用本地的代理人而不用异地的代理人,这样大大减少了出资者的投资风险。

伙计制最重要的特色就是“东家出资,伙计经营”,这为投资者解决了很多矛盾,比如缺乏经营能力,而经营方缺乏资金等,极大地促进了晋商的发展。

在这时委托人并没有完全交出经营权,商号的经营与管理仍由他们来决定,只是由于本身能力有限,没有办法管理好所有的分号,因此,不得不雇用伙计来为其经营分号,所以此时财东与伙计属于不完全的委托代理关系。

随着晋商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权力的下放越来越多,出资者越来越需要有管理能力的伙计为其经营。有些财东甚至完全退出经营,让出管理权力,并将全部生意都交给掌柜和伙计管理,只在期末分享收益。从而,产生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的管理模式。

在两权分离的管理模式中,财东作为委托人,只是负责提供票号所需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本,

聘用代理人即大掌柜来经营票号。财东(委托人)拥有选择、激励和约束代理人以及少数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而大掌柜(代理人)则享有经营决策权、财务权与人事权等权力。

这个时候,代理人从委托人手中得到经营权利,称为“领东掌柜”,由他承担所有经营责任。晋商的财东在决定了票号的领东掌柜之后就会与大掌柜签订合约。之后,财东交出管理权,以后不再过问管理的问题,只是等待每期的分红。这便逐渐发展成为日后的身股制。

干股与实股的区别是:

1、概念不同。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实股则是值真实的股票;

2、权利不同。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持有实股的人不仅享有该只股票的分红权利,还能作为股东享有对公司的控制决策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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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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