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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奚晓明被查张新起被免职 消息称或涉张新明案(2)

发稿时间:2016-06-27 15:15:21 来源:财经界

  财务数据显示,这一年金业集团总资产达到48亿元。此后,金业集团资产以每两年10亿元的规模增长,到2009年总资产增长到96亿元。2005年10月,“2005胡润能源榜”首次发布,张新明家庭成为“山西能源首富”。

  也就在此期间,山西省启动打黑行动,太原市商业银行(现为晋商银行)行长吴元被捕。2005年9月7日,吴元被山西省原平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法院查明,吴元收受了金业集团董事长张新明港币10万元、人民币10万元的贿赂。

  张新明因此失去了获取贷款的主要来源。而2004年4月,金海公司刚刚取得了阳城大宁金海煤矿54平方公里、4亿储量的《采矿许可证》。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评估,金海公司应向国家缴纳近2.24亿元的采矿权价款。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即2004年3月至2007年3月。无力缴纳的张新明通过金海公司申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采矿权价款分六期缴纳,其中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缴纳3738.49万元,2005年至2009年每年缴纳3738万元。

  2005年12月26日,张新明之子张文杨将其持有的金海公司13%的股权转让给山西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阳城县公司(以下简称“阳城煤运”),转让价格为390万元人民币,附加条件是阳城煤运公司借给张新明实际控制的公司古交市跃峰洗煤有限公司2.8亿元人民币,借期6年。

  阳城煤运支付了金海公司大宁煤矿的部分采矿权价款,但为了不让《采矿许可证》过期,张新明还需要继续筹款。于是通过吕中楼的助理裘晓红,张新明认识了吕中楼。吕作为经济学博士,以其“沁和模式”而闻名于山西煤界。

  张新明的方法同样是以股权换取低息借款。2007年5月23日,金业集团与沁和能源签订一份《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沁和能源以150万元的价格收购金业集团在金海公司5%的股权,沁和能源公司借给金业公司5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合作的开始。

  同年7月3日,双方又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金业集团将实际控制人张新明及其关联方张文扬、冯小林所持有的金海公司46%的股份转让给沁和能源的关联公司沁和投资,转让价格待定,并规定股份转让价格不超过金业集团与阳城煤运公司合作的价格。

  在金业集团与阳城煤运的《战略合作协议书》中,这一价格明确为人民币6.7亿元,这意味着,吕中楼能以不超过6.7亿元的价格取得金海公司46%的股权。随后新一轮的煤炭价格暴涨,令金海公司拥有的阳城大宁金海公司煤矿价值高达100亿元。

  两次判决的是与非

  正是这高达100亿元的价值,让张新明决定重新夺回金业集团对金海公司的控股权。2010年3月,金业集团将沁和投资诉至山西省高院,要求解除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及《股权置换及债务重组协议书》,并要求归还金海公司46%的股权。

  山西省高院的判决支持了张新明的诉求。判决的理由是工商局备案登记的《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过低,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解除《合作协议书》,沁和能源公司就应当返还张新明46%金海公司的股权。

  山西省高院作出这一判决的重要证据是,张新明向法庭提交的《股权置换及债务重组协议书》复印件。这份协议显示,张新明与吕中楼签署的时期为2009年1月21日。但吕中楼向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自己并没有与张新明签过这份所谓的《置换协议》。

  在一审的庭审中,张新明也承认这份协议是通过吕中楼的助理裘晓红让吕签的字,并非双方面对面的签署。事实上,裘晓红在太原市公安局的“讯问笔录”中已经承认,《置换协议》上“吕中楼”的签字是她通过剪贴复印的方式伪造的。

  尽管如此,山西省高院依然采信了这一复印件。理由如下:一是吕中楼否认签名,但没有申请对该协议进行文检鉴定;二是裘晓红与沁和投资有关系,该证据视同于来源于被告;三是沁和投资支付给案件相关人谢江7000万元,已实际履行了部分该协议。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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