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怎么判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回顾学而思状告思而学商标侵权怎么判罚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学而思状告思而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做出判决。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思而学”)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令赔偿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而思”) 30 万元。
去年 3 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时,学而思诉称思而学在企业的门店、宣传、推广中使用了“思而学”“思而学教育”的标识,该标识与学而思商标高度近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为此,学而思要求思而学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 100 万元。
对此,思而学辩称其机构名称的使用时间早于“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时间,并无攀附涉案注册商标或原告商誉的故意和必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告作为商标“学而思”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相似度非常高,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因此,被告侵害了学而思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赔偿原告 3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