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监管政策不断出台,合规步伐加快,一揽子互金规范发展体系正成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产品框架有据可依,不合规产品都需要根据政策进行合规整改。 该背景下,如何认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逻辑?互联网金融平台合规整改要点是什么?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与业务合规如何开展?互联网金融肃清之后的下一个爆发口在哪? 对此,零壹财经·零壹智库于4月27日在北京王府井希尔顿酒店举办了"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业务合法合规发展"学术专题讲座,邀请互联网金融法律专家李爱君就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合法与合规路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本文梳理了李爱君教授课件所讲的核心重点。 1、互联网金融七种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质界定 互联网金融合法运营的基本业态,就是央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称《指导意见》)里的七种模式,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支付、互联网信托、互联网金融消费公司、互联网基金销售。 “合法运营”首先是主体资格,如最近的互联网资产管理整治问题,没有资质、没有持牌去做就是违法违规的。对于网贷机构也意味着这样的问题,首先运营主体合法,继而运营行为合法,然后流程合法、产品结构合法,最后是与其它机构合作要合法。 "合规运营"不是行政法规,而是互联网金融将来要持续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问题,它包括内部管理、内部控制、企业伦理与文化、诚实信用原则、企业社会责任。上世纪70年代美国在金融机构里面推出的"合规",最近欧盟英国等国在金融机构监管过程中推出"文化",就是说不仅要合法合规,还要上升到企业的文化这个层面。 网贷 网贷平台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运营是依法吗?暂行办法是一个规章,它的依据是《公司法》,《暂行办法》规范的是平台行为。主体资格依法设立指的是依《公司法》。比如说P2P平台想上市,所有日常管理都按照《上市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运作,"信息中介"不是网贷的主体,而是业务规范。 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按照《指导意见》定义,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公开进行股权融资的形式,它必须通过股权融资中介平台,主体平台一定是经过证监会核准的,其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十条和第二条,第十条是界定“公开”,第二条是规定《证券法》调整的客体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股权众筹公开、小额,应经证监会的核准。 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的主体资格是根据《指导意见》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做互联网保险业务一定要拿到保险的资质,总之是一个严格的牌照制。这也是为什么互联网保险发展不像网络借贷,因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主体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前是民间借贷的居间人,没有资质的问题。互联网保险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不仅仅是互联网保险,保险业也是未来发展过程中一个具有前景的领域,因为人类社会金融发展的实践证明——先是银行,然后是资本市场,未来应是保险行业。保险是实现保障型社会的重要方式。 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根据《指导意见》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运营。互联网支付是牌照制,其运营的主体资格首先是支付机构,然后经监管部门批准才能经营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信托与互联网消费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