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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宸集团:中国五百强企业遭遇司法“呵护”的高利贷(2)

发稿时间:2019-01-17 06:18:21 来源:财经界综合

为何将锦宸集团“拖下水”?

而锦宸集团该不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一审判决书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解释。来自锦宸集团法律代理人认为,本是一起明确、清晰的民间借贷纠纷,但包括出借方在内,其目的是让有经济实力的锦宸集团“买单”。

锦宸集团法律代理人解释,近几年,最高法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增强判决书的释法说理性,也就是要讲清楚判决内容的依据。他称,如果按照唐山中院的一审判决,仅仅重复计算的这一笔,锦宸集团就要多承担500万及其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数额就超过千万元。

一审判决后,锦宸集团提出了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二审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在重审一审阶段,新换了3名法官来审理。庭审笔录显示,李娟的代理人变换了证据,把之前主张的425万的转账单替换为一张2010年12月21日的转账单,金额是395万元。

其主张2011年1月4日转账425万元,却拿出了2010年12月21日转账395万的转账单。对于这张新转账单,李德林代理人的观点是不认可这笔单子的关联性,它即使是真的,也是另一个债权,应当另行主张和起诉。锦宸集团法律代理人的意见是这笔钱即使真存在,也是李德林与李娟之间的一个债务。该代理人称,李德林和李娟之间的这笔395万转账,与锦宸集团没有任何关系。该笔债务如何产生的,出借方则根本说不清楚。来自庭审笔录描述,出借方也没有证明这笔转账跟锦宸集团的关系。

庭审笔录还显示,对于一审判决存在的一张转账单认定两次,李娟的代理人也表示确实存在。李娟为何会将一张转账单分成两张提交,以证明是两笔转账,来自其代理人的解释称,因为“记错了”。在随后的多次庭审中,李娟方承认,出借方与借贷方之间所有的收条和借款合同均为李德林后补,并非借款当时所写。李德林则提出,他的上述“后补”行为,受到了李娟一方的胁迫。2018年9月中旬,重审一审判决书认可了李娟一方重新提交的395万的转账单。

转账单在该案件中是为关键,但在其背后,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原告的出借方把关键证据“记错了”,唐山中院原一审法官同时“看错了”。在庭审中,李德林表示其个人愿意承担还款义务。而锦宸集团明确表示,其应该偿还的欠款,依法偿还,但不属于他们承担的,其绝不认可。

2018年12月21日,河北高院已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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