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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管管“畸高”的机票退改费用 高于票价不合理(2)

发稿时间:2018-05-04 22:25:44 来源:央广网北京

  退改签机票的收费应该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是办理手续的成本支出;第二是航空公司在消费者退改签的时间和消费者订票时间、登机时间相比较,可能会给经营者造成的潜在收益减少的部分;第三方面就是消费者的补救措施,可以减少航空企业损失的部分。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规范特价机票的范围。另一方面将退改签的收费和退改签的时间与订票时间、退改签的时间与登机的时间以及登机日所在的航空时刻运营状况相比较,以测算出航空经营者可能存在的损失。

  此外还是要严格规定航空机票代理的告知责任范围,将代理的航空公司收费和自身的服务收费区别告知。无论是旅行社代订还是互联网平台自营的团购,它们都是受消费者的委托代为购买机票,因此代购人有责任和义务将航空公司的退改签的收费范围、标准和自身服务当中所需要收取的费用严格进行区分,防止以模糊笼统的收费标准来侵害消费者以及代理的航空公司的权益。

  江苏消保委副秘书长居上介绍,目前,江苏省消保委已启动约谈程序,就涉事企业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度调查,并将就相关情况致函民航管理局。

  江苏省消保委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30.7%的被调查者表示,提前很早改签却仍被收取高额改签费用。很多消费者表示这么收费不合理。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认为,这是航空业的一种特点。一般而言,船票和火车票在特定的时段内,比如夏季或冬季;特定的仓位,比如头等舱、二等舱或二等座等,票价往往是固定的。而民航业发展以后,随着竞争日趋激烈,其定价机制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弹性。

  订过机票、特别是远程机票的消费者都会发现,越早订机票可能票价越便宜,不同人、不同时段、不同要求等情况下价格也会有所不同,在胡钢看来,这是民航高度市场化的一个必然结果。他表示,因为铁路和航运自然垄断的属性相对更强,而航空的市场化开放度更强,所以其市场竞争更激烈,票价也更灵活,但同时意味着消费者对于航空机票价格可能处于混乱或模糊的状态。这种情况下,更要求航空运输企业,包括航空运输代理机构、航空运输机票第三方交易平台等相关经营者以更大的诚心、耐心为消费者提供真诚、友善、友好的服务,而不应使消费者有陷入“价格陷阱”的困扰。

  那么航空公司在退掉一张远期机票时,它的损失是什么?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分析,航空公司不允许旅客退改签的理由一般是机票在售卖时折扣已经非常低,如果被退票也许无法售出,由此产生损失。但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之所以提前很长时间买机票,无非是冲着票价便宜。如果这张高折扣机票仍然作为特价机票销售,它还是具有价格优势的,航空公司可能也没有什么损失,甚至还会赚一些。胡晓认为,这其实是一种商业行为。但他同时指出,如果某条航线不是特别热门,而机位之前已售光,消费者因此买了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这种情况下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的损失。另外,特价票违约责任相对更高一些,有利于避免损害其他乘客的利益。举例来讲,如果某人想抢的特价机票被另一人抢走了,他就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去购买机票或购买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结果另一人最后又把机票退掉了,甚至可能出于恶意,这种情况就涉及对这位乘客权利的保护。

  在胡晓看来,特价票的存在及其退改签规则的特殊性也具有某种合理性,但这种合理性的标线是人们应该去讨论的,“案例中提到一张价值900元的机票,退票还要倒找100元,这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是无论如何也说不通的,消费者最多就是合同不再履行,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不可能再去倒找钱,这明显违反了常识,是不合理、不正常的。”

  调查报告中提到,1996年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曾规定,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而在2004年修订时将这一条款删除。也就是说,目前国内并没有统一的退票费用规则,实际操作中都由各航空公司决定。有观点认为,这也是导致退改费乱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之一。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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