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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杀事件频发,谁来制衡高校导师的权力?(2)

发稿时间:2018-04-19 15:39:53 来源:财经界综合

当然,因为“老板制”存在雇佣关系,就会存在导师权力过大的问题,但是,研究生和博士们都有自己的工会,能够寻求帮助。比如2015年,由于不满工资和补贴,纽约大学的研究生工会就要求和学校谈判,并且很快获得了1200名研究生的支持。学校开始也是置之不理,但学生很快集体占领了学校的图书馆,并且静坐示威。校方只得派人跟工会谈判,最终保证研究生每年最低4%的工资涨幅,还提供各种保险补贴和保险经费。


 
美国“老板制”的雇佣关系,就会存在导师权力过大的问题。

纠纷当中,学校、导师和学生本应是3个不同的主体,但很多时候,学校更多会选择保护更强势的“导师”一方,或者不作为,弱势的学生会出现无处申诉的情况。美国的“老板制”同样会存在这样的情况。

这时,学生只能依靠制度本身来保护自己。美国研究生需等到第三年才确定导师,并且学生可以约谈老师,在毕业论文研究中,还可以换导师。

但最为关键的是导师指导委员会的存在,指导委员会中,学生的导师是主席,但还会有其他3至4位精通研究生毕业论文相关学科的教师一起,共同负责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科研。学生是否毕业,是这个委员会说了算,导师无法一手遮天。

而在学业过程中,也有伦理委员会、多样性与公平委员会等机构对教师的违规行为作出裁决。比如密歇根州州立大学道德标准办公室就颁布了大学雇员行为规范,包括《密歇根州州立大学职员道德守则》《教授科研和校外兼职的守则》等。

《教师手册》规定,任何教职员工如果要从事有报酬的校外兼职工作都必须填写“员工校外兼职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或部门递交申请,申请如被拒绝,教师则不得从事有报酬的校外兼职工作。这也防止很多教授私下接活,让学生打工的行为。目前,中国高校也有类似的制度,比如上海师范大学的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

而针对性侵和性骚扰问题, 整个社会的监察才是最有力的武器。早在1980年代,哈佛大学就颁布规则禁止教授(包括教授的学生助理)和直接教授与指导的学生之间有浪漫关系。1986年,艾荷华大学颁布了更具体的规则:教授不允许与上自己课的和自己指导的学生有浪漫关系。

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教育法修正案》第9条明确规定,凡是联邦政府自主的学校教育活动和项目,禁止性别歧视——包括性骚扰或性暴力。每个学校都有专门针对此条设立的Title XI协调员和办公室,监督学校遵守条例并处理投诉。

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在今年2月颁布了新措施,包括可能暂停或取消经费,以打击资助项目工作人员的性骚扰行为。

德国对教师的要求很高,许多行为都是禁止的,如体罚学生。在两性方面,学校的规定更严格。中学教师一般不允许与学生单独在一个封闭房间相处,而大学虽然允许师生单独相处,但必须征得学生同意,而且只限于交流学业内容。

高校学生实际上夹在公权与私权、学校行政权与学术专业权力之间,需要作出非常严格的区分,才能保证他们的利益。但实际上,由于高校的行政化,很多时候教授同时兼任学术和行政职责,这样会导致权力过于集中。

长远来说,要让学校更多保证学生的利益,首先得让学生拥有话语权。在意大利和西班牙,学生会参与到校长选举中。包括直接选举,也有委员会间接选举。比如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庞波法拉大学的校长由全校成员直接选举产生,其中学生占25%的比重。马德里理工大学的校长则由3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其中教师占2/3,学生占1/4,其余是教辅人员。

美国公立学校校长由董事会选出,学生董事和教师董事虽无投票权,但是能参与董事会下各委员会工作。而且,学生有自己的评议会,帮着在校方和学生之间沟通。许多大学已经给予他们正式投票权。例如,伊利诺伊州立大学的校学术评议会拥有21个投票席位,其中1个投票席位给了学生评议会。学校每年还给学生评议会数十个学生代表投票名额,允许他们分别参与大学内部代表不同事务的十几个委员会的决策投票。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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