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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妄之灾,是谁在“谋夺”王金林亿元资产?(3)

发稿时间:2017-07-24 14:39:00 来源:财经界综合

期间,柯桥区公安局曾提议由其接管处理南园项目,王金林强调这一过程必须委托律师全程参与,蹊跷的是,柯桥区公安局的这一提议因此搁置。律师的介入让利益集团有所忌惮?

短短一个月时间,王金林三易其罪,一时成为笑谈。

11月13日,在王金林已被羁押四个多月、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未立案、柯桥区公安局未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王金林代理律师向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及《案件监督申请书》。一周后,柯桥区公安局最终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将案件移送至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5年11月底,因柯桥区公安局收集的证据证明王金林不能构成涉嫌妨害作证罪,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柯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因王金林确实不构成刑事犯罪,柯桥区公安局在未能补充任何可证明王金林涉嫌犯罪的证据的情况下,又将案件移送柯桥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

2016年2月5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阮方民和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周振晓对王金林案出具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认为王金林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专家的论证意见称,“现有在案证据既缺乏能够证明王金林涉嫌妨害作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证据,亦缺乏能够证明王金林涉嫌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的证据。因此王金林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专家的意见似乎并不能阻止相关人员的“灭口”行动。

2016年3月3日,因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金林涉嫌妨害作证罪不属于其管辖,案件移送至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移送至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后,因缺乏对王金林妨害作证罪的定罪证据,案件又再次被退回柯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当然,该次补充侦查也未补充任何能够证明王金林构成犯罪的证据。6月30日,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对王金林提起公诉。

知情人透露,本案于2016年8月1日和9月29日在越城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又经2016年10月8日、12月13日两次延期审理,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又于2016年10月10日左右突然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补侦并暂停案件审理的要求,越城区人民法院在未主动告知被告及其代理人,亦未提供书面材料的情况下予以同意。王金林代理律师也曾表示,检察官口头告知,补充侦查期间未取得新的证据或材料,并确认在整个补侦期间,没有讯问过被告人王金林。

而有查办“王金林案”的相关人员则说,明知这个案子其中有玄机,但是此案有上级领导的专门批示,因此在相关人员都不愿意主动办案的基础上,各个区域、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脱“撂挑子”也就顺理成章了。

即便这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仍然在2017年1月22日做出一审刑事判决——王金林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王金林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年零六个月的反复重新立案、反复退回补充侦查的“马拉松”让王金林颇为“失望”,王金林代理律师也表示,期间曾多次分别向浙江省各级检察、公安机关提交案件监督申请、情况反映等文件,但均未收到任何回应。而这与此前王金林“莫须有”的锒铛入狱联系起来,更加让人生疑,背后的权力大手呼之欲出。

刑事专业律师评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么简单案子从公安侦查到法院一审判决的正常流程时间,通常不会超过六个月,王金林案从公安侦查到法院一审判决的时间竟然折腾了一年六个月,那怕是不了解案情的专业人士,仅凭这一点基本就可以确定这是个故意的冤案。更不要说王金林案确实是权力故意制造的冤案。

天怒人怨的黑恶

如果抛开公义,我们不得不叹服何建良、周冬梅及其利益集团苦心积虑这套计谋的完美,用“手眼通天”来形容并不为过。一边借助“无往不利”的公权力,一边安排嚣张跋扈的黑势力,双管齐下的目的不言而喻。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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