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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说2013061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

发稿时间:2020-04-13 01:31:23 来源:财经界

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
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
风险警示
适当性匹配等方面
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包括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
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
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
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
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
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4
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
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
50
万元;
2.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
经历
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
投资
风险管理
相关
工作经历
或者属于本
项规定的
专业投资者
高级管理人员
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
是指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
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
资实力
投资经历等因素
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
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
应当
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合考虑收入来源
资产状况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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